外商投诉与调解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2101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投资促进局 | ||||||
部门职责 | 建立健全来济投资企业投资事项投诉协调和督办工作制度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地方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投诉被受理后,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的当地机构处理解决。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该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予以协调。”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