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查询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1500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三)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第十七条 :“借阅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或者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单位(以下简称“借阅复制单位”)应当出示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借阅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如果该资料不是本单位或者其直接下属单位形成的,借阅复制单位除出示上述证件外,还应当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馆藏机构根据借阅复制单位的实际用途确定提供涉密地质资料的内容和数量。”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