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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3700000320033
实施主体 济南市济阳区农业农村局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强制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