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2303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民生保障等领域划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n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n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n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n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n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n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n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n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经校验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