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003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农业农村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n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n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n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