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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事项编码 3700002014024
实施主体 济南市济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部门职责 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范失业的政策,拟定全市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以及职业、失业人员待遇资格核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