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参保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 |||||||
事项编码 | 370100203601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医保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规定的追责情形。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二、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的参保人,确定 1 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确定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可变更 1 次。”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