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 |||||||
事项编码 | 370100031700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城市管理局 | ||||||
部门职责 | 依法集中行使经省、市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监察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n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n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行政执法制度,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