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
事项编码 | 370000049900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发展改革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监督责任。对与易地建设费征收相关的易地建设许可等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