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2000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城市管理局 | ||||||
部门职责 | 依法集中行使经省、市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