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
事项编码 | 370000041501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规定:“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执收主体。”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公布征收标准。
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恢复森林植被。
监督责任。对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相关的森林、林地使用许可等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