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年检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2206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和管理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区文物的保护、利用及与文物有关的公益活动。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三十一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甲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六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三十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甲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三十三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一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配合实施年检工作。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单位分别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