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费征收 | |||||||
事项编码 | 370000041500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有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条 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非经营性单位将国有划拨土地随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将租金收益中所含的土地纯收益上缴县(市)以上人民政府。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公布征收标准。
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监督责任。对取得临时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