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农田水利条例的行政强制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1901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城市管理局 | ||||||
部门职责 | 依法集中行使经省、市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