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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外广告公共资源载体出让费的征收
事项编码 3701000417002
实施主体 济阳区城市管理局
部门职责 依法集中行使经省、市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前,应当依法取得公共载体或者非公共载体的使用权。\n\n设置商业广告的,其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非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与载体产权人协议取得。\n\n商业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由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公共载体使用权的出让期限由合同约定,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出让期限届满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公共财政。\n\n设置公益广告的,应当与载体产权人、产权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议取得公共载体或者非公共载体使用权。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做好招标、拍卖公共载体到期后的回收工作。

监督公共载体资源的使用情况。

1、组织公共载体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监督招标、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公共财政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