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41501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组织复垦而未依法组织实施的;(二)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二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管理(二)明确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和使用期限。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在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前恢复所占用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公布征收标准。
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监督责任。对取得临时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