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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
事项编码 3700000314002
实施主体 济南市济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部门职责 依法监督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