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行为进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财物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9900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机构行业监管。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建立健全对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