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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的补偿费征收
事项编码 3700000499004
实施主体 济南市济阳区发展改革局
部门职责 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

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国库,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监督责任。对与补偿费征收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偿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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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