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的补偿费征收 | |||||||
事项编码 | 370000049900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发展改革局 | ||||||
部门职责 | 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 |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
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国库,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监督责任。对与补偿费征收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偿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