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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备案
事项编码 3700001032001
实施主体 济南市济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播出机构和业务、移动电视业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审核通过的节目信息,须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二、国家和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制作机构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登记的指导。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的节目规划信息,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规划备案号。备案系统对全国各省(区、市)取得规划备案号的拟制作节目信息自动汇总成表,总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三、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制作机构应将节目拟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相关信息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同时将节目成片报送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将节目成片报送总局。经广电行政部门内容把关的节目,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上线备案号。备案系统对全国各省(区、市)取得上线备案号的节目信息自动汇总成表,总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标准、流程等内容。

对辖区的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申请加入网络剧、微电影信息备案系统的资料进行初审。

监督责任。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备案活动进行监督,对从事相关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采取有关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