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3201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区广播电影电视机构行业监管,承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播出机构和业务、移动电视业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电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569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