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收缴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7108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对不缴纳租金的,依法采取措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租金收缴。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