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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31051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管局
部门职责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