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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配制)、销售假药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72026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管局
部门职责 按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加工和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过程中,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材,或者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以及违反规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