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对违反《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1000223006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健康局
部门职责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市级行政辖区内违反《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二)性病病人及感染者故意传播性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性病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性病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性病疫情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性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性病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