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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纳入名录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1000217076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城管局
部门职责 依法集中行使经省、市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市容环卫领域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纳入名录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监察法

直接实施责任

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

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