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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72096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部门职责 按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