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203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司法局 | ||||||
部门职责 | 依法依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附件2第4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层级为“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