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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
事项编码 3700000123041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健康局
部门职责 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一、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实施,将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县(市、区)实施,将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中医药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广告法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医药法》(2016年12月通过)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将审核资料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

完善标准,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性文本等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