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803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公路、水路、城市道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监督指导公路、水路、城市道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城市道路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九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三)安全设施设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