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恢复费征收 | |||||||
事项编码 | 370000041501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定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湿地公园申报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湿地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恢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湿地恢复费或者改变湿地恢复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湿地恢复费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湿地恢复费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湿地恢复费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湿地恢复费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占用重要湿地的,由被占用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征收湿地恢复费。占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范围内重要湿地的,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征收湿地恢复费。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湿地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退耕还湿等。
监督责任。对与湿地恢复费征收相关的重要湿地占用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湿地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