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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17074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城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 -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