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709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 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