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宣传教育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7600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保密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保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县直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培训和教育。
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保密宣传教育。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