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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事项编码 3700000122043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文化和旅游局
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区文物的保护、利用及与文物相关的公益活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监察法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