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3700000115040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部门职责 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委托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附件1:146.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n附件3:110.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委托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