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擅自改造、拆迁、改变计量基准,或者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者报废;擅自更换、封存、停用、注销、破坏计量标准;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标准;妨碍量值传递或者溯源;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的人员不具备相应级别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的处罚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31669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造、拆迁、改变计量基准,或者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者报废;(二)擅自更换、封存、停用、注销、破坏计量标准;三)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标准;四)妨碍量值传递或者溯源;(六)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的人员不符合本办法。”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