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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18065
实施主体 长清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区范围内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六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二)贪污、挪用国防交通经费、物资的;(三)泄露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四)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侵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国防交通条例第五十二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