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渡口运营人未按照渡船核定的载客、载货定额售票、检票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8940 | ||||||
实施主体 | 长清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协调全省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渡口运营人未按照渡船核定的载客、载货定额售票、检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水路交通许可事项的;(二)未依法履行水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三)对水路交通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阻挠、干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