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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措施
事项编码 3700000318036
实施主体 长清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部门职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