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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32005
实施主体 济南市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民生保障等领域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受理市级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初审,转报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