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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事项编码 3701002017014
实施主体 济南市长清区城管局
部门职责 统筹市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济南市停车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停车规划要求实施行政审批的;(二)未按照停车年度计划要求组织公共停车场建设的;(三)对未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设计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位的行为不依法处罚的;(四)对擅自停用配建停车场、改变配建停车场使用性质的行为不依法处罚的;(五)其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济南市停车条例》第三十七条 停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向社会提供实时泊位、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应当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鼓励其他停车场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直接实施责任

对停车场提供停车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