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 | |||||||
事项编码 | 370100031700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局 | ||||||
部门职责 |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6月通过,2016年9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清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逾期不清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2月通过)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局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2月通过)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清理,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代履行。
制定行政执法制度,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