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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行政村建立农家书屋
事项编码 3701132022009
实施主体 济南市长清区文化和旅游局
部门职责 负责或参与组织推进全区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十一五’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要,在行政村建立的、农民自己管理的、能提供农民实用的书报刊和音像电子产品阅读视听条件的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2013-2015年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标准、新闻出版、公共阅读服务 农村行政村建立农家书屋,图书不少于1500册,报刊20-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并及时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2)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3)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监察法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