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916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城管局 | ||||||
部门职责 | 行使水行政处罚权、强制权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