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复垦费征收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415012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自然资源局 | ||||||
| 部门职责 | 承担全省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督促本辖区内土地复垦义务人开展复垦 |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淹没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复垦;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复垦的耕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耕地经验收确认不符合耕地要求的,应当自验收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被占用基本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五倍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复垦的耕地达不到基本农田要求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补充划入基本农田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公布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
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土地复垦。
监督责任。对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开展土地复垦,明确复垦验收是否合格。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