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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事项编码 3700000311003
实施主体 济南市长清区民政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