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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20568
实施主体 济南市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部门职责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监督管理渔业捕捞生产相关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高新区、南山区、新旧动能起步区等功能区;跨区县对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二条第四款:“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