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的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23052 | ||||||
实施主体 | 历城区卫生健康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组织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组织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评估。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2 接种单位指定与备案 “2.2 接种单位的备案 2.2.1 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要符合接种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机制由各省疾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
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
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
依法依规开展接种单位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