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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旅行社分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事项编码 3700001022069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部门职责 负责旅行社、导游的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对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二)未按照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三)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未向社会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住宿和交通状况等旅游服务信息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人从事备案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